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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一六一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一六一號
- 聲請人
- 久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楊重華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聲請人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
日(八九)訴字第○八三六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不服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訴字第○八三六三號再訴願決定,已向鈞院提起行政訴訟,爰依訴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聲請移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云云。經查,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起訴,即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三號,已繫屬本院在案,其起訴即在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依首揭法條意旨,不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自無新法第十三條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說明,其移轉管轄之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