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籌設加油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3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南北通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代 表 人 廖永來 右當事人間因籌設加油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台八十九 訴字第○九五四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籌備處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檢具臺中縣政府核發附帶條件之一為應俟計 畫道路三十六公尺崇德路開闢完成後始得申請建築之可供加油站使用之土地證明書, 申請於臺中縣潭子鄉○○○段大埔厝小段一二一之三地號設立崇德路東加油站,臺灣 省政府(被告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承受其業務)以其不符行為時加油站設置管理規 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以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八八府建五字第一四九八三○ 號函否准其申請。原告不服,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 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上益加油站之籌建於申請時尚未開闢道路,不符合當時加油站設 置管理規則之規定,依法不應准其設置。詎料被告昧於法令,竟核准其籌設。原告就 此已另案聲請撤銷該核准籌設之處分,惟遭一再訴願駁回。雖上益加油站獲准籌設之 處分形式上尚未被撤銷,但該處分乃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仍不具實質之法律效力,被 告要不能以道路同側距離一七九公尺處已有上益加油站先行申請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 ,請判決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本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八六府建五字第一 五四六七四號函核准上益加油站有限公司籌備處籌建上益加油站,然該加油站申請案 ,係經八十六年四月廿八日前臺灣省加油站審查委員會第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其籌 建。本件與原告八十九年三月廿七日所提起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行政訴訟 案有連帶關係。原告並非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上益加油站籌建處分之相對人,且被告( 前臺灣省政府)核准籌建時,原告尚未申請籌建加油站,其不因前開核准籌建處分而 生具體權利或受法律保護利益之直接損害,故原告對該處分,不具何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不能直接提起訴願撤銷他人依法定程序申准之籌建處分,故原告所提一再訴願均 遭駁回,該核准籌建處分,依法並無不妥。況被告(前臺灣省政府)以道路同側距離 一七九公尺處已有上益加油站先行申請之理由駁回原告之申請,亦符合加油站設置管 理規則之規定,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加油站)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三、同一 直轄市、縣(市)內,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之同側既有或先申請之加油站入口臨街 面地界或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地界或前條規劃之加油站用地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 以上之距離,為行為時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本件原告籌 備處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申請於臺中縣潭子鄉○○○段大埔厝小段一二一之三地號 設立崇德路東加油站,臺灣省政府(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移由被告承受其業務)以 其不符首揭規定,以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八八府建五字第一四九八三○號函否准其申 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上益加油站之籌建於申請時尚未開闢道路, 不符合當時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依法不應准其設置,被告核准其籌設,屬違 法之行政處分,不具實質之法律效力,原告已另案請求撤銷該處分,被告不能以道路 同側距離一七九公尺處已有上益加油站先行申請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等語。經查臺灣 省政府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八六府建五字第一五四六七四號函同意上益加油站 有限公司籌備處在臺中縣潭子鄉○○○段大埔厝小段一二三之三地號內設置上益加油 站,該處距原告申請籌建之系爭加油站未達五百公尺,且係道路同側,為原告不爭之 事實。原告主張上開核准上益加油站籌建處分係違法處分,業已另案訴請撤銷乙節, 即令屬實,該處分亦非當然無效,在被撤銷前,仍具處分效力。原告申請籌建之加油 站地址,既距離已核准籌建之上益加油站未達五百公尺,依首揭規定,自無從准許, 原處分駁回原告籌建之申請,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之 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 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