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綠星高啟燦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

訴字第一一八一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罰鍰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時,如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得繼承者,為便宜計,法律設有訴訟停止制度,使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然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繼承者,除有使他人承受訴訟或使訴訟當然終結之特別規定外,仍不能不認為其當事人能力欠缺,予以駁回。

本件原告前因贈與稅事件,經被告核定原告八十年度應補贈與稅新臺幣(下同)六○○、○○○元,並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同額罰鍰。原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繫屬中死亡,有原告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證。經查行政罰鍰係國家為確保行政法秩序之維持,對於違規之所為人所施之財產上制裁,而違規行為之行政上責任,性質上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如違規行為人於罰鍰處分之行政訴訟程序中死亡者,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尚未確定之罰鍰處分,對該違規行為人喪失繼續存在之意義而失效。其繼承人復不得承受違規行為人之訴訟程序,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之訴,關於罰鍰部分,因原告之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應裁定駁回之。贈與稅部分,由原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另為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