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豐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六○號 上 訴 人 豐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 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提示該法 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 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僅謂原判 決駁回其訴,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云云。惟對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則未說明, 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