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二七號

回復原狀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石獅吳錦龍彭鳳至高啟燦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二七號

聲請人
永升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聲請人因回復原狀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二五

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狀內,應表明聲請再審理由及關於聲請再審理由之證據。所謂表明聲請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依法表明,則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八五號裁定,以起訴逾二個月之法定不變期間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亦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二五四號裁定駁回確定。茲聲請人對上開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二五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一再敍述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八五號起訴逾期駁回之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實體法律關係之再審事由,而對於本件聲請再審之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二五四號駁回回復原狀之確定裁定究竟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定何項再審事由及證據,則隻字未提,依據首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