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九四三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九四三號
- 抗告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華生律師
- 相對人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廢棄原裁定,自為裁定;必要時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相對人前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及相關規定擬定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畫案,並以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八六南市工都字第一九六三○號公告公開展覽三十天,以徵求異議,公告期限自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止,並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台南市安南區洲南里活動中心舉行公開說明會;該案報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會議審議通過,並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九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九一二五八五號函核定後,相對人復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南市都計字第○五二六八二號公告,自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發布實施之事實,有公告、會議紀錄、中華日報剪報等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稽。故相對人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南市都計字第○五二六八二號公告,自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實施之「台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分)細部計畫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之定期通盤檢討,揆諸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及第一五六號解釋,該細部計畫案公告尚非行政處分,即非屬得提起訴願之事項。是本件抗告人以其所有坐落台南市○○段七八二地號土地,位於上述細部計畫中第四期發展區域內,於七十二年經劃設為主要計畫「住宅區」之土地面積為○.一七公頃,經上開細部計畫變更改列為「公兒二十二用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影響其權益云云,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相對人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南市都計字第○五二六八二號公告,自有未合,訴願決定以程序駁回,即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訴,亦非合法等情為由,予以駁回。
三、惟查原裁定本依相對人提出之公告、會議紀錄、中華日報剪報等資料,初既認定系爭細部計劃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所擬定(原裁定第二頁倒數第六行起),但後竟又改稱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之定期通盤檢討云云(原裁定第三頁第五行),已屬理由矛盾。再則相對人就系爭計畫案所編製之「說明書」,其第十二頁第十行(三)記載:「嗣後,辦理細部計畫作業時發現與『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7案附帶條件不符,考量未來執行上可行性,乃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元月十三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七六號函略以:『...臺南市擬定該地區細部計畫案時,如有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之需要,請循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方式,加速辦理。』,據以辦理『擬定臺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第三、四期發展區部份)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計畫案』修正前述附帶條件規定,...」等語;另第十六頁表二─5其名稱為「擬定臺南市安南區中洲寮(含三、四期發展區部份)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準此以觀,系爭計畫有無涉及變更主要計畫?是否屬於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非無疑問。上開事項攸關系爭公告之性質及人民對之得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原裁定未予究明,遽予駁回,不無可議應予廢棄。本件事實尚欠明瞭,爰發回原審法院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