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二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
玖玖文化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謂原處分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與市場經濟之實際營運不符云云。惟對原判決認原處分適用上開規定,將上訴人申報之營業收入中之輔導金,轉列為其他收入項下,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並未為具體之說明,難認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