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九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廖政雄吳錦龍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一一九號

抗告人
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

月四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收受處分書,即前往市政府勞工局詢問有關事宜,並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且已滙款至中信局專戶,應未違反勞動基準法,原審僅以訴願逾期作為裁定依據,實有欠妥。抗告人公司創立以來奉公守法,誠實繳稅,絕非有意不遵守政府規定,然開業至今二十餘年,政府有關單位從未指導需辦理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相對人所屬勞工局官員未行說明及輔導,即予裁罰,令人不敢苟同。請體察民情,撤銷罰鍰云云。經核所述各節,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抗告人提起抗告,不合前開規定,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