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一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葉振權林清祥姜仁脩劉鑫楨吳明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
大開成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對原判決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九一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依照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財政部臺財稅第八六一九一二二八○號函所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可知,上訴人已承諾違章事實,並願繳清稅款及罰鍰,應以漏稅額○.八倍計算罰鍰等語,為其論據。經查,本件上訴人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四

一二、二○五、九二七元、營業成本三九三、九九一、七九七元、營業費用一八、○九七、三三○元、全年所得額二、○○三、一○四元。經被上訴人初查依帳證查核核定營業收入淨額為三九二、八○四、一七○元、營業成本三六三、九一

五、七二五元、營業費用一三、○四六、一三八元、全年所得額為一八、○一二、七六六元,應納稅額為四、四九三、一九一元,應補徵稅額四、○七九、一五三元;又上訴人漏報保險理賠收入二八二、九○○元、利息收入一、二五五元及虛報營業成本八、八五七、九○九元,致漏繳所得稅二、二八五、三九六元,經被上訴人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按其所漏稅額二、二八五、三九六元處以一倍罰鍰計二、二八五、三○○元(計算至百元止)等情,經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乃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並無適用法規不當之情節,此亦有覆核報告書、核定通知書、處分書、稅額繳款書、罰鍰繳款書等附原處分卷可稽。上訴人既對違章事實承諾不予爭執,雖主張應按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財政部臺財稅第八六一九一二二八○號函所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八倍罰鍰,惟查依該參考表所示處所漏稅額○.八倍罰鍰者,應是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即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願繳清罰鍰者。上訴人雖於上訴補充理由狀承認其違章事實,並願繳清罰鍰,但並非裁罰核定前為之,無該參考表規定之適用。上訴人上開指摘事項,係其法律見解之歧異,並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核無足採,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之上訴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徐澤美,而其未提出委任狀,誠難認其合法委任,但上訴人之代表人於上訴狀具狀人欄蓋用上訴人及其代表人之蓋章,當無庸再命上訴人補正委任狀之必要,併予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