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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黃綠星高啟燦黃合文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號

抗告人
鄉安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參加訴訟。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

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法院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因該裁判而受不利者為限,若未因裁判受何不利,即無提起上訴或抗告餘地。

二、訴外人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參加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公平交易法事件之訴訟,原裁定駁回該公司之參加,於抗告人無何不利,其提起抗告,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抗告部分,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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