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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撤銷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廖政雄吳錦龍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溫碧雲即宏總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溫碧雲即宏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一 五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溫碧雲及宏總企業社」,應更正為「溫碧雲即宏 總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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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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