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一六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一六號
- 再審原告
- 龍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原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
一五六八號判決,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之判決日期記載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者,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