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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一六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葉振權鍾耀光劉鑫楨吳明鴻梁松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
龍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原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

一五六八號判決,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之判決日期記載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者,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梁 松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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