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五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冠弘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原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承辦)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
二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原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設臺北市○○路○段二號代表人張盛和住同右」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原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承辦)設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一八六號十八樓代表人乙○○住同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