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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五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葉振權林清祥姜仁脩劉鑫楨吳明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五號

上訴人
冠弘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原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承辦)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

二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原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設臺北市○○路○段二號代表人張盛和住同右」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原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承辦)設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一八六號十八樓代表人乙○○住同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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