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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八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綠星劉鑫楨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八號

上訴人
浩霸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

第四九四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所載「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如有誤寫或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前開判決係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誤載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顯有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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