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

有關補償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澎湖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本院判決(94年度判字第00906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記載「黃進福即元福養殖場」者,應更正為「甲○○○○○○○○」。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補償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