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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葉振權林茂權劉鑫楨吳明鴻梁松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

聲請人
炘宣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93年10月28日所為93年度裁字第1358號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列裁定案由欄關於「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一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一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前開裁定案由欄有前述誤寫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梁 松 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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