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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233號

聲請准予暫停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清祥林茂權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233號

聲請人
中華人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聲請人
首鼎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

            街12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電信法事件,聲請暫停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又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78條規定,應為或得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如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即無從進行,除有訴訟代理人者外,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依行政訴訟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希望能與相對人交通部所屬電信總局經由協調,達成決議,茲附上93年4月28日,由李委員全教主持之協調會內容,請求暫停訴訟程序云云。經核與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無一相符,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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