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55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550號

上訴人
暢達文具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上開規定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如上訴狀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既認李文鑫犯罪集團受到檢調單位偵訊,且扣押其所有客戶之所有帳冊,而上訴人係委託新大昌聯合事務所記帳,因被李文鑫犯罪集團波及查扣,只有李文鑫或新大昌聯合事務所始有被查扣之證據,上訴人並無此資料,原審及被上訴人未向檢調機關調閱系爭帳冊,豈可依據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依同業利潤課稅?又上訴人84年度(即本年度)全年之營業額較83年趨拙,而83年稽徵機關繳款通知書原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912,716元,經申復查帳後,改課徵13,763元,則84年之營業淨利額自應在83年之營業淨額下,其得課徵之稅額,自亦應少於83年之課徵額,原判決認被上訴人以同業利潤標準課稅並無違誤,違背論理法則,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

三、查原判決以:依原處分卷附台北縣調查站查扣函送被上訴人處理之查扣資料,僅有手稿資料、分類帳一本計38頁及財產目錄,並無上訴人84年度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營業稅繳款書、統一發票及統一發票購買證、相關成本表等資料,上訴人復未能舉證其84年度帳簿憑證係經有關機關調閱或查扣以實其說,自難認其主張為真實。再上訴人84年度之帳簿憑證既非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致不能提示調查供核,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4項末段規定之適用。則被上訴人於通知上訴人提示本年度帳證文據供核,上訴人逾期未提示,乃以上訴人帳載不完備,憑證不齊全,致無法查核,遂按同業利潤標準據以核定,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人之訴,業已詳敘其認定之理由,上訴人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