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徐樹海高啟燦吳錦龍黃淑玲林茂權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492號 再 審原 告 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陳國雄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0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15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 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 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所明定。經核本件再審原告係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張 雅 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