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543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543號

上訴人
江鼎舜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國稅局第1次判定上訴人結算申報虧損新台幣2,290,508元,應是核准定案,事後更改顯然草率了事;上訴人被台熱公司倒帳願將票據權利交被上訴人討債抵償稅額;上訴人所有進、銷貨收據均交由記帳業者張小姐作帳,據其表示帳冊是擺放於李文鑫處,因李文鑫逃避導致找不到帳冊,並不是上訴人故意不提示,且不表示每件帳都會不符;而上訴人不懂繳半不用罰滯納金,竟沒通知就罰滯納金,且涉及李文鑫案件中有些公司只繳本稅,上訴人卻不行;另被倒帳之支票,其中一筆是84年11月30日票期,請准予承認,容待取得債權憑證後再予抵銷云云。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