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1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12號
- 上訴人
- 甫展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511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案由欄所載「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提起上訴」,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5號、92年度訴字第616號、92年度訴字第617號、92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提起上訴」。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