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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12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12號

上訴人
甫展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511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案由欄所載「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提起上訴」,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5號、92年度訴字第616號、92年度訴字第617號、92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提起上訴」。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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