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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24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登科簡朝振葉百修高秀真藍獻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24號

上訴人
源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游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本院裁定(94年度裁字第116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之代表人記載「黃輝煌」者,應更正為「甲○○」。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高 秀 真

法 官 藍 獻 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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