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吳啟孝市○○○路○段10號8樓817室)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丙○○
- 參加人
- 花蓮縣政府
- 代表人
- 謝深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95年判字第81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理由
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經核本院上開判決之案由欄誤植為「綜合所得稅事件」,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