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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吳啟孝市○○○路○段10號8樓817室)
被上訴人
內政部
代表人
丙○○
參加人
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
謝深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95年判字第81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經核本院上開判決之案由欄誤植為「綜合所得稅事件」,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