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6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671號
- 上訴人
- 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立忠孝醫院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7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按兩造約定上訴人提供之機器並不限國產或進口,如為進口品方需為92年進口,本件冰水主機只有壓縮機是進口,其餘均在台灣組裝,故為「國產機器」,並不受92年進口之限制。而現場拆解組裝產生的係「水漬」,該水漬屬拆解零件正常現象,被上訴人誤解其為「繡蝕」,顯然與事實不符。且工研院的產品合格證書序號係筆誤,已來函更正,另台北科技大學測試報告中壓縮機序號應係誤載,目前正查證中。其次,92年5月16日安裝完成後,上訴人測試結果發現機器防震功能需補強,乃自動更換防震墊,才會出現日期誤差。再者,上訴人於92年6月30日前,即同年5月23日即已通知被上訴人「完成安裝」並要求驗收,嗣後上訴人已依約補齊書面資料供被上訴人審核驗收,無不能驗收情形,被上訴人片面解除契約顯然無據。縱上訴人於履約過程就施工規範及一般說明有所違反,亦非不能達債之本旨,被上訴人僅得依合約施工規範第10點規定進行扣款,不得逕行解除契約,否則顯失衡平云云。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