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947號

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947號

上訴人
尚憶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彰化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牌照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又簡易訴訟程序判決書內之事實、理由,得不分項記載,並得僅記載其要領,為行政訴訟法第234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78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狀陳各節,無非重述原審所為主張且經原審論明事項,泛指原審未就上訴人主張「需留置該車之車籍資料才能辦理變更負責人公司名稱」、「曾欲向監理所申請此車輛停使,監理單位以車主名稱非上訴人所有,拒絕受理」之不可歸責因素予以調查,顯然有違背法令等云云,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