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074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登科梁松雄簡朝振葉百修藍獻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074號

聲請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武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2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本院之確定裁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查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2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行政訴訟再審起訴狀表示不服,自應以聲請再審處理,合先敘明。次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本院以86年度判字第44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猶不甘服,曾經多次提起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由或不符法定再審要件,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藍 獻 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074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