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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43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簡朝振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443號

上訴人
巨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非專案分辨文書真偽之人員,系爭偽造之醫院證明書,非一般行政作業可得分辨。黎一章從事私人租車公司駕駛,載送外勞從未出錯,乃同意其於民國90年加入勞工保險,並非上訴人公司從業人員,黎某同意親自到庭作證說明。上訴人未盡職責及監督不週,但不至於受停業及罰款之重罰云云。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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