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4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443號
- 上訴人
- 巨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非專案分辨文書真偽之人員,系爭偽造之醫院證明書,非一般行政作業可得分辨。黎一章從事私人租車公司駕駛,載送外勞從未出錯,乃同意其於民國90年加入勞工保險,並非上訴人公司從業人員,黎某同意親自到庭作證說明。上訴人未盡職責及監督不週,但不至於受停業及罰款之重罰云云。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