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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28號

電信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簡朝振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028號

上訴人
合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受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業務)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信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以:上訴人集合特定使用者共同分攤分享網路資源,此一行為為中華電信開放給客戶自行使用之部分,中華電信亦給予技術上詳細之說明與指導,並且在客服問答之網頁中明示一條線路可容納數台電腦多人同時上網。上訴人即針對中華電信ADSL契約條款第7條、第8條規定,而對共同使用者提出費用分攤之協議。其次,被上訴人所舉之招攬業務宣傳廣告,原為徵詢社區內住戶欲申請者報名之傳單,網路用戶名單,為據以申請中華電信ADSL寬頻服務之使用者名單,用戶繳費收據則為共同使用者分攤網路所衍生之費用,另上訴人從未以ADSL租用契約書與任何人簽訂契約等語,提起上訴。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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