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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224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趙永康林茂權鄭忠仁黃淑玲黃本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224號

上訴人
芳達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李榮達(局長)
鳳山市○○路31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委由中和行報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8日向被上訴人所屬前鎮分局報運自美國進口貨物乙批,計2項,PINK LADY CAPSULES及BONESAMIN CAPSULES(進口報單號碼第BC/92/U126/1027號),貨物已放行提領,經被上訴人實施事後稽核結果,發現上訴人涉有繳驗不實發票,低報貨物價格,逃漏進口稅款情事,乃依據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貿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上訴人所漏進口稅額2倍之罰鍰新台幣(下同)167,814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額102,203元(包括進口稅83,907元、營業稅18,180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16元),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依該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所漏營業稅3倍之罰鍰54,500元(計至百元止)。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惟上訴意旨除重申上開事實外,亦僅泛稱並未高價低報關稅,繳驗不實發票,低報價格,逃漏稅款云云,對於原審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置一詞,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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