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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48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486號
- 上訴人
- 居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鄭宗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查獲前即已開立系爭房地發票,並依照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之規定,於次期15日辦理87年5月至6月之營業稅申報,實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況上訴人尚有留抵營業稅款,亦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必要云云。核其狀述內容,僅重述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不採之陳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謂為違誤,然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