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95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957號
- 上訴人
- 名港旅館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被上訴人未確實依照90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核定,又曲解帳載結算金額及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原審不察均遞予維持原處分,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又本案經計算之結果,尚無漏報課稅所得之情事,且上訴人亦非故意漏報,是則依法處以罰鍰之理由已不存在,應予撤銷云云。核其狀述內容除重述原審之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尚難認為具體指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