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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1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簡朝振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5號

上訴人
弘盛小吃店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95年度判字第1149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案由欄所載:「...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提起上訴,...」。

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經核本院上開判決之案由欄有誤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文號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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