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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17號

工商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高啟燦侯東昇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7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再審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本院95年度判字第1242號判決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判字第1242號判決當事人欄再審原告訴訟代理人「成之介」,更正為「成介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本院95年度判字第1242號判決當事人欄再審原告訴訟代理人「成介之」誤載為「成之介」。

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1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工商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