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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1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趙永康梁松雄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1號

上訴人
台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陳天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70號判決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70號判決案由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34號判決」,更正為「92年度訴字第5334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70號判決案由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34號判決」誤載為「93年度訴字第5334號判決」。

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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