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4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96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被上訴人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代表人原書為「莊錦順」,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本院96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代表人原書為「莊錦順」係屬誤載,應更正為「乙○○」。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