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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72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726號
- 上訴人
- 馨鎂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
- 參加人
- 今日文具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重複為其於提起訴願時所為之主張,或泛指原審就系爭案與專利案相同一節,未為查證。經核無非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係屬不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說明上訴人未於異議階段提出之證據,無查證之必要者,泛言未為查證係屬違誤,而非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