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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98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鄭淑貞侯東昇黃合文吳明鴻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985號

上訴人
浩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
復興北路369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49號判決,關於上訴人勝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制度,在於使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得有救濟之途徑,至於受有利判決之當事人,自無利用此一救濟制度之必要。準此,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對其有利之判決提起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審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關於營業稅罰鍰超過新臺幣1,412,800元部分均撤銷;並將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其中罰鍰部分,被上訴人係按上訴人所漏稅額處以3倍罰鍰2,119,300元,原判決予以降低裁罰倍數為2倍即1,412,800元,是就該罰鍰金額超過1,412,800元部分,上訴人係獲勝訴之判決,自不得上訴。惟本件上訴聲明,仍請求將原判決關於該部分一併廢棄,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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