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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56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656號

聲請人
東南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民國(下同)95年度營業稅事件,為相對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處以96年1月18日雄執午95年營稅執專字第00062054號執行在案。惟本案中,上訴人確有實際交易情事,並未逃漏稅,對應否納稅、罰鍰之義務是否存在尚有疑義,且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業於96年3月8日提起上訴並繫屬本院中。倘若上訴人於訴訟確定前遭執行,將使公司財務週轉與商譽信用均受打擊,而無法營業,並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等語。

三、本院查:本件聲請人於90年11至12月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而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虛設行號澄輝混凝土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張,銷售額計新台幣(下同)5,599,048元(不含稅),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售稅額279,952元,案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前揭金額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之罰鍰計1,399,700元,現上訴本院中,是本件聲請人所爭執者為稅額與罰鍰,縱受執行,亦僅發生財產上之損害,尚難認該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揆之首揭說明,自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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