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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劉鑫楨陳秀美梁松雄劉介中戴見草

  • 當事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弘利實業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406號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甲○○○   送達處所同上 被 上訴 人 弘利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清算人) 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3月30日送達,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同年月31日起算,上訴人設於臺灣省桃園縣,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96年4月22日(星期日),惟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次日同年月23日(星期一)代之,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6年5月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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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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