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0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406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甲○○○ 送達處所同上
- 被上訴人
- 弘利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清算人)
送達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3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同年月31日起算,上訴人設於臺灣省桃園縣,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96年4月22日(星期日),惟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次日同年月23日(星期一)代之,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6年5月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