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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144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趙永康鄭小康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144號

聲請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9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7年度判字第860號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5年度裁字第93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陳內容,與聲請人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相同,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14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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