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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6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鑫楨陳秀美侯東昇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65號

抗告人
阿爾發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6年6月25日收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1號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同年月26日起算,至同年7月5日(星期4)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7月9日始提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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