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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52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522號
- 上訴人
- 三東興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經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