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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59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591號
- 上訴人
- 臺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壹捌參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群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述內容,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指摘被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不當及不足採信,然就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一語指及,自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末查上訴人泛言系爭公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避免自治條例牴觸法律之疑義云云,惟原審適用本院94年11月22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自不生違背法令問題,附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