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591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591號

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壹捌參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述內容,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指摘被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不當及不足採信,然就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一語指及,自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末查上訴人泛言系爭公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避免自治條例牴觸法律之疑義云云,惟原審適用本院94年11月22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自不生違背法令問題,附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