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168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168號

上訴人
欣富華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 忠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謂:依最高法院81年度民刑事庭會議紀錄決議及財政部79年10月27日台財稅第79032138號函釋規定,均應視上訴人公司之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所滯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依法當然應予註銷,原判決不察,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之各有關規定,係授權由所在地之普通法院審核,故清算是否合法,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始有權限加以論斷,公司如經法院依法核准予清算完結備查,除有不合法之情事經原法院或其上級法院依法撤銷外,該已核准之清算完結自應有其合法性,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均無權否定其效力,本件上訴人既經法院函准清算完結核備在案,則法人人格已歸於消滅,被上訴人既不依法洽請法院撤銷本件清算完結准予備查,自不得任意指摘清算不合法,擅加課徵上訴人之稅捐,上訴人請求依法註銷欠稅,於法並無不合云云,求為廢棄原判決。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5月13日北院錦民吉91年度司字第79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尚未合法清算完結,否准所請註銷欠稅,已詳述其理由,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一經法院准予備查,皆不得否定其效力,原判決適用法律不無違誤云云,無非係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且核屬其一己主觀之見,揆諸首開規定與說明,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最高法院81年第2次民庭會議決議(按上訴狀誤為81年民刑事庭會議),所稱清算完結亦係指合法清算完結而言,本件因未合法清算完結,自不發生上訴人所指與該決議不符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