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216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216號

上訴人
民雄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與上訴範圍有關之爭點為「上訴人虛報進口貨物漏稅違章行為之主觀歸責要件是否具備」。上訴人報運自中國大陸進口SPEAKER SUB(不含音箱)貨物一批。而被上訴人查驗結果,認定實到貨品為SPEAKER SUB含音箱,因此認定上訴人有虛報貨物名稱逃漏稅違章行為,乃對此補稅裁罰。原判決亦予維持。上訴意旨則爭執稱:「國際貿易慣例上,SPEAKER SUB一詞,向指含音箱之揚聲器,原判決未斟酌此項慣例之存在,而認定上訴人有申報不實之故意或過失,自有不適用法規之違法」云云。惟查進口申報貨物之描述,當然應該遵守國際統一、且經實證法化之稅則分類名稱,不能以所謂對同一文字之一般理解為準。是以此等上訴理由一望即知與法規範本旨不符,未達上訴合法審查所要求之「具體化」客觀門檻,難謂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