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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466號

註銷欠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茂權侯東昇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466號

上訴人
升騰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昭明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註銷欠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非仍執上訴人之清算程序應屬完結等前詞,主張被上訴人未及注意,至原審均遞予維持原處分,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云云。經核均無一語具體指及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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