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46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466號
- 上訴人
- 升騰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昭明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註銷欠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非仍執上訴人之清算程序應屬完結等前詞,主張被上訴人未及注意,至原審均遞予維持原處分,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云云。經核均無一語具體指及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