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98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985號
- 上訴人
- 浩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
- 復興北路369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49號判決,關於上訴人勝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制度,在於使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得有救濟之途徑,至於受有利判決之當事人,自無利用此一救濟制度之必要。準此,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對其有利之判決提起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審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關於營業稅罰鍰超過新臺幣1,412,800元部分均撤銷;並將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其中罰鍰部分,被上訴人係按上訴人所漏稅額處以3倍罰鍰2,119,300元,原判決予以降低裁罰倍數為2倍即1,412,800元,是就該罰鍰金額超過1,412,800元部分,上訴人係獲勝訴之判決,自不得上訴。惟本件上訴聲明,仍請求將原判決關於該部分一併廢棄,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