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1號
- 上訴人
- 台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陳天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70號判決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70號判決案由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334號判決」,更正為「92年度訴字第5334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70號判決案由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34號判決」誤載為「93年度訴字第5334號判決」。
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