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5號
- 再審原告
- 林肯聯合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61號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61號裁定理由二第3、4行「經查再審原告於94年4月13日收受原判決」更正為「經查再審原告94年3月7日收受原判決」。同裁定理由二第5行「應自94年4月14日起算」更正為「應自94年3月8日起算」。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61號裁定理由二第3、4行及第5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