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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5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劉介中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5號

再審原告
林肯聯合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61號裁定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61號裁定理由二第3、4行「經查再審原告於94年4月13日收受原判決」更正為「經查再審原告94年3月7日收受原判決」。同裁定理由二第5行「應自94年4月14日起算」更正為「應自94年3月8日起算」。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本院96年度裁字第1461號裁定理由二第3、4行及第5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