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1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6號
- 再審原告
- 尚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俊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612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應更正為:「再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